一、中方加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三来一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五、加工协议(原件1份);
六、商务单位、中方加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外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须加盖该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八、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九、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十、环保审批文件(原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