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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规定】

来源: 时间:2015-01-31 19:15:56 浏览次数: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出资的期限,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一期缴齐出资的,缴付期限应为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6个月。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分期缴齐出资的,第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付,应缴出资为出资各方认缴出资额的15%。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  应按合资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付,合营企业在收到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后,应当发给出资证明书,并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2、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中确定一次缴清出资额的,合营各方应当从合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3、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中规定分批缴付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额不得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总数的15%,并且应当在合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4、  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缴付出资额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外资企业 

1、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章程中载明。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额,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

2、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额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批准证书失效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和不缴销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最后一期出资的缴付期限有如下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3年内缴付全部出资 
合资合作企业: 
1、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300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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