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设立程序: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开立银行临时存款帐户,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前置审批(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
4、制作企业章程、相关决议,准备公司住所证明
5、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6、取得营业执照后申请刻章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税务登记证
9、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开立手续,将临时帐户资金转入基本户
10、申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资质及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供资料
1、 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3、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
5、 公司名称冠“广东”的,还须提交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冠省名申请登记表》、股东出资协议书、被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免予提交字号(商号)电脑检索单;
【开立银行临时存款帐户】需提供资料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2、 股东身份证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需提供资料
1、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投资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法人股东提供) ;
4、 法人股东有关参与出资的董事会决议;
5、 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预售合同等(复印件);
6、 投资协议、合同、公司章程;
7、 银行进帐单原件;
8、 股东用于划缴投资款的个人存折(复印件);
9、其他需要的资料
【前置审批】需提供资料
详见深圳市工商局“前置审批目录”有关要求。
【企业章程、相关决议】参见我所样本
【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所需提供资料
1、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 公司章程;
4、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①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6、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7、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8、 住所使用证明;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所规定必须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刻章】需提供资料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供资料
1、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 单位行政公章;
3、 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经办人身份证明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资料
国税局:
1、 已填写及签章的税务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 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7、 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除税务登记表之外,均需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地税局与国税局基本一致。
【开立银行基本帐户】需提供资料
1、 营业执照
2、 法人代码证书
3、 税务登记证
4、 单位行政公章
5、 法人代表身份证
6、 法人代表授权书
7、 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会计证
8、单位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以上证件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资质】需提供资料
详见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中有关要求。
【一般纳税人认定】
详见《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