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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程序】

来源: 时间:2015-01-31 19:21:05 浏览次数:

【外资企业设立程序】

1.深圳市工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名、核准)。

2.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申请批文。

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批准公司章程/合同。

4.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工商局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安局申请刻章。

7.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8.办理国税登记证。

9.办理地税登记证。

10.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及外汇登记证。

11.办理海关备案。

12.办理财政登记。

13.开立资本金帐户存入资本,或实物报关投入。

14.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15.变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出资注意事项】

 

一. 货币资金出资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出资人必须为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中英文拼写与章程一致,不得由他人代垫出资。

3.外汇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中须由开户银行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填写帐号。

4.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注明"投资款" 或资本金。

二.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出资注意事项

1.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土地使用权。

4.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办理完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

形资产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

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6.用于投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 。

7.投资后须办理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转移手续,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8.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资产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开立外汇存款帐户需提供的资料】

 

开立资本金帐户:

 

1、外管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
2、资本金帐户开户通知书
3、营业执照
4、法人代码证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法人代表授权书
7、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开立结算帐户:

 

1、外管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
2、结算帐户开户通知书
3、营业执照
4、法人代码证书
5、法人代表身份证
6、法人代表授权书
7、经办人员的身份证(以上证件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开立人民币存款帐户需提供的资料】


包括: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定期存款帐户
1、营业执照
2、法人代码证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
4、法人代表授权书
5、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及会计证(以上证件均需要原件及复印件)


注: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称为结算帐户。开户时均需要单位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会计师事所出具验资报告需要获取的资料】

 

一.货币出资验资报告需要资料清单:

A.以下资料由委托人提供:

1.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的公司章程/合同(原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

3.外汇登记证(原件)。

4.银行进帐单/银行收款凭证(原件)。

5.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分期投入资金适用(原件)。

6.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的批文(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投资人身份证或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1.实收资本入帐凭证(复印件)。

12.其他需要的资料

B. 以下资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委托人签章后交事务所办理:

1.验资业务约定书(一式二份,各留一份)。

2.银行询证函。

3.外方出资询证函(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4.投资者出资说明书。

5.其他需要的资料。

 

二.实物出资验资报告需要资料清单:

A.以下资料由委托人提供:

1.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的公司章程/合同(原件)。

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原件)。

3.外汇登记证(原件)。

4.实物海关报关单-外方投资者适用(原件)。

5.实物价值鉴定书(外方独资企业除外)(原件)。

6.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分期投入资金造用(原件)。

7.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中方投资者适用(验原件留复件)。

8.实物交接清单-中方投资者适用(验原件留复件)。

9.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准的批文(复印件)。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投资人身份证或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1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4.实收资本入帐凭证(复印件)。

15.其他需要的资料

B. 以下资料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委托人签章后交事务所:

1.验资业务约定书(一式二份,各留一份)。

2.投资者出资说明书。

3.出资清单(含货币资金、实物等)(全体股东签字原件)。

4.实物资产出资清单(全体股东签字原件)。

5.实物转移证明(全体股东签字原件)。

6.实物出资方承诺6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承诺书 -中方投资者适用。

7.无形资产出资方承诺1个月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 承诺书。

8.其他需要的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审批机关:深圳市贸工局

申请材料
(一)合营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营各方签字、盖章);
3.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
4.合营各方的开业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企业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
5.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营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二)合作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投资者签字、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外国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和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前列第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正本1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被并购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正本1份);
(3)股权并购后由投资各方签署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6)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正本1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2)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2.资产并购须报送下列文件:
(1)由投资者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正本1份);
(2)境内公司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正本1份);
(3)投资各方签署的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各4份,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公司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正本1份);
(5)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正本各1份);
(7)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8)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正本1份,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各方投资者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9)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的,提交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1)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法律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第3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许可权限:
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贸工局初审,上报商务部核准。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商务部授权深圳市贸工局决定许可:
(一)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属于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属于合作企业的,自筹资金;
(三)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四)产品出口不需要领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出口配额、许可证,或者虽需要领取,但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已征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其他情形的。

 

许可时限
限额以下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限额以上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商务部决定。

 

【外资独资企业工商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需要材料

1、投资者共同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字号查询证明;

3、投资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申请注册提交材料

1、拟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4、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6、各投资方(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7、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资者印章或本人签名确认)
8、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9、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11、设立股份公司须另提交以下材料:
(1)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2)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3)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原件;
(4)外商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5)监事成员的任职文件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
注: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外商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不能提交原件核对的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行政收费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四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收费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国家计委《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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