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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变更程序】

来源: 时间:2015-01-31 19:23:15 浏览次数: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本表)
2、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公司盖章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4、董事会决议原件(董事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代表签字人数须达到公司章程规定并加盖企业印章)
5、因具体变更事项不同应当提交以下相应的文件、证件:
▲变更企业名称:
《字号查询证明》原件;
▲变更住所:
1、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2、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
1、公司原章程(包括原补充章程)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任免职文件原件(按公司章程规定由委派方出具,委派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及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委派单位印章或本人签名)。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企业申请减资另提交以下材料(减资需从第一次公告日起满90天后方可申请办理):
a)在报纸刊登的至少三次减资公告原件;
b)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原件;
c)财务审计报告;
d)企业未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承诺书。
▲变更经营范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营项目涉及环保部门审批的提交环保部门批准文件原件。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投资者(股权):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外商独资企业免合同);
4、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注)或外方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5、公证或鉴证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注:①合法开业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护照,上述证明须经当地律师公证后再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港澳地区的上述证明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外文文件、证明须附加盖企业印盖的中文翻译件;b.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该企业印章并应通过该年度检验)。
②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是指:a.外方投资者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名称变更证明,需经所在国(地区)有权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b.中方投资者应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一)【变更经营范围】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董事会关于企业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变更)增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9.其它所需文件:如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批复(正本1份);如属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项目,提交拥有土地使用权和经营场所的有效文件(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增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有关增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方投资者就增资事项(增资方式、期限等)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5.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6.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9.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10.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的政府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本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7)审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申报前两个月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8)经政府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9)企业有否经济纠纷,且是否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说明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审批机关初步批准答复后须提交的文件:
(1)《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上在30日内三次登载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和对可能仍未清偿债务的承担担保书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各方投资者就调低注册资本事项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6)上述文件自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后提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四)【延长经营期限】


1.企业董事长签署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请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延长经营期限事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5.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新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如有,复印件各1份);
4.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企业最近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一般内容】


1.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关于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
3.各方投资者签订的有关修改内容的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只提交补充章程);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6.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7.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已有的最近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显示注册资本已缴足的企业免交)。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七)【企业合并】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各合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合并协议(原件1份);
(3)各合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盖章);
(4)各合并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2)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对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各1份,打印,企业董事长签字,企业盖章);
(4)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对因合并而解散的各企业的未清偿债务提供的偿债担保文件:存续公司出具担保书(打印,企业法人签字,企业盖章);新设公司在其企业合同、章程上订立偿债担保、债务承继条款(原件1份);
(5)市工商局核发的合并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6)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外资企业免交合同);
(7)各合并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
(8)填报合并后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八)【企业分立】


1.预申报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要说明有无经济纠纷及是否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打印,企业盖章);
(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会成员签字,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3)因企业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企业分立协议(原件1份);
(4)企业成立批文及其他变更批文(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5)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2.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包括调低注册资本)公告的证明;
(2)申报企业债务清偿情况说明(原件1份,打印,企业盖章);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书(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各方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分立后的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各方盖章);分立后的外资企业填报《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提交章程原件4份,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5)申报企业的批准证书原件;
(6)各分立后企业各自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7)分立后新设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九)【股权转让】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打印,申报企业盖章);
(2)企业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原件1份,打印,董事签字);
(3)企业各股东认可股权变更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4)企业成立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及变更事项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最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6)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复印件各1份);外资企业提交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原章程(含补充章程)(复印件1份);
(7)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修改合同、章程或补充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打印,股权变更后企业的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股权变更后的企业为外资企业的免交企业合同);
(8)新中方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外方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均须附中文译件);
(9)填报股权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只填写变更事项)。
2.属下列股权变更原因及相关情形的,须另提交相应的专项文件、材料:
(1)企业股东之间协议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企业股东向非股东投资者(新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2)企业增加注册资本,但股东不按原出资比例缴付增资额的,以及企业增加新股东并同时增加注册资本的,提交各股东签订的股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各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权变更协议。
(3)企业股东因未缴付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自愿退出企业,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的,提交退股股东自愿退股声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在没有投资者承接退股股东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而导致企业注册资本调低,且符合法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的,企业须同时向审批机关申报调低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企业股东已缴付部分出资,但未缴清全部出资,在不违反法定的出资规定情况下,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而其他股东或新股东愿意承接该部分股权的,提交该股东自愿放弃其未缴资股权的声明(原件l份,有关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注:股权变更后各股东订立的企业修改合同已包括有关股权变更协议内容的,免交本项要求的股东声明。
(5)企业股东不履行企业合同规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义务,守约股东依法申请更换股东、变更股权的,提交:① 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②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催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③ 违约方已经按照企业原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原件。
注:在本情形下,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业申请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代之为:守约股东的申请报告l份(打印,全部守约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盖章)。
(6)企业股东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企业持有的股权的,提交股权获得人获得该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企业股东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裁定或裁决其股权变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或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企业股东合并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组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该股东股权的,提交股权承继者获得该股东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9)企业股东经其他各方股东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并经审批机关批准,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股东股权的,提交:① 审批机关批准质押批文(复印件1份);② 出质股东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复印件1份);③ 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取出质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属上述(1)、(2)项股权变更原因,且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含新股东)的股权结构有国有资产出资的,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2003年第3号)执行。对变更股权的中方股东不能明确其股权结构不含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关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或其他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① 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② 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③ 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④ 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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