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二、办理程序:
企业向外经贸局申请,经外经贸局审核有关材料后,上报省外经贸厅。
三、所需材料:
1、申办企业的请示(原件,2份);
2、外商投资的五类企业(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备件申请表(原件,1份);
3、申办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的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4、申办企业自有资金的来源的有关证明材料(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提供,原件,1份);
5、申办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技术及配件清单(原件,2份);
6、外商投资的鼓励类、限制乙类企业还需提交已发放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
7、外商投资的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企业还需分别提交有效的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确认证书(复印件1份);
8、申办企业经批准设立和此前最后一次增资的批复、合同、章程(含补充合同、章程及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9、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审核时间:所提交材料齐备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