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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

来源: 时间:2015-01-31 19:26:14 浏览次数:

法律依据

(一)《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国发[1980]272号)第二条;
(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四、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报经审批的提交);
五、外国(地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六、外国(地区)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原件;
七、机构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八、机构驻在地址使用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原件1份)

申请受理机关

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含市民中心工商注册窗口)。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工商收费标准:注册登记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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