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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范围的筹划案例

来源: 时间:2015-01-21 17:40:58 浏览次数:

A公司是我国国内一家著名的化妆品生产厂家,1999年A公司欲推出一款全新的护肤用品,为了更快地打开销路,扩大市场份额,A公司与法国一家知名护肤品厂商H洽谈,希望H厂商能向A公司转让其商标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权。经过一系列艰苦的谈判,A公司与H厂商最终在巴黎签订了转让商标使用权协议,转让费用高达136万元。但H厂商并没有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当我国税务机关令其补缴税款时,H厂商申辨说:
一、该商标的转让是在法国进行的,因为最终是在巴黎签订的转让协议。
二、该商标的受让人是中国A公司,而转让人是法国H厂商,不应适用中国税法营业税中关于转让无形资产的规定。税务机关依据税法,向H厂商指出,转让的无形资产只要在中华人发共和国境内使用,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H厂商在了解我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后,很快就补缴了应纳营业税。
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本案涉及到营业税中对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具体规定以及如何正确理解营业税征收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实际税收行政管理的区域。
之所以要对境内境外应税行为进行划分,实际上就是要确定营业税适用的地域范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管辖权。只有当营业税应税行为发生在我国的税收管辖范围之内,才能产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就已符合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在境内使用”。凡是转让的无形资产,不论其在何处转让,也不论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谁,只要该项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就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所谓“使用”,包括该项无形资产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将该项无形资产再转让,还包括受让者将该项无形资产的保留。
由此可见,A公司与法国H厂商签订的商标使用权的转让,完全符合无形资产在国境内使用的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H厂商的两条申辩理由都不能成立,应补缴营业税。
点评:
正确了解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正确缴纳营业税的基石。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其中包含两方面的理解:
一、“中华人华共和国和国境内”的基本定义。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所发生的应税行为具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者:1.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这种情形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凡是境内纳税人之间互相提供的应税劳务,其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使用提供的应税劳务;无论其在境内有无经营机构,其应税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境内纳税人在境外使用所提供的劳务,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游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不论其是境内单位,还是境外单位开发或销售的,都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和劳务出口货物险除外。7.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和基本含义。
所谓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同时,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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