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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定程序审计

来源: 时间:2014-10-25 16:57:14 浏览次数:

依据: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9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


一、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会计报表特定要素、某一会计报表或整套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特定主体同意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发现的事实出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约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务性质,包括说明执行的程序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不对财务信息是否公允反映发表意见;
(二)委托目的;
(三)执行商定程序的财务信息;
(四)特定主体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拟执行商定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六)预定的报告格式;
(七)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三、执行的商定程序通常包括:
(一)检查;
(二)监盘;
(三)观察;
(四)查询及函证;
(五)计算;
(六)分析性程序。 
 
四、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参考格式
对应收账款明细表 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
X公司:
我 们接受委托,对Y公司200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执行了商定程序。这些程序经贵公司最后决定,其充分性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工作是依据《独立 审计实务公告——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进行的,目的是协助贵公司评价Y公司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现将执行的程序及发现的事实报告如下:
一、执行的程序
1.取得Y公司编制的2000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明细表,验算合计数,并与总分类账核对是否相符。
2.从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抽取50家客户,检查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是否相符。抽取方法是从第10家客户开始,每隔20家抽取1家。
3.对应收账款明细表中余额最大的200家客户寄发询证函,函证余额占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的比例为80%。
4.对未回函的客户,检查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和订货单是否相符。
5.对回函金额不符的客户,取得Y公司编制的差异调节表,并检查调节项目是否适当。
二、发现的事实
1.执行第1项程序,我们发现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正确,并与总分类账核对相符。
2.执行第2项程序,我们发现销售发票与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相符,抽取余额占应收账款明细表合计数的10.5%。
3.执行第3项程序,我们收到180家客户的回函,其余20家客户未回函。
4.执行第4项程序,我们发现未回函的20家客户的销售发票、发运凭证和订货单相符。
5.执行第5项程序,我们发现除以下回函金额不符外,其他差异通过差异调节表调节消失(列出回函金额不符的应收账款)。
由于我们并非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因此不对上述应收账款明细表是否公允反映发表意见。如果我们执行额外程序或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可能会发现其他应向贵公司报告的事实。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第一段所述目的,不应用于其他用途或分发给其他人士。本报告仅与前述特定项目有关,不应将之扩大到Y公司会计报表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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