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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税代开发票 提升税收管理服务水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时间:2016-08-29 09:46:28 浏览次数:

       “在国税局交完增值税把发票代开出来后,怀着侥幸心理就没去地税局交地方税费,结果被地税局查出来了,不仅需要补交税费,还要交纳滞纳金。”青岛平度市某砂石加工厂老板对自己的“任性”行为懊悔不已。据了解,纳税人在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时候,除了缴纳增值税外,还应到地税部门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地方税费。但现实情况中,个别纳税人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后,并不主动到地税局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导致税负不公、地方税收流失情况的发生。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提升地方税费管理和服务水平,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税机关从管理和服务两方面加强代开发票环节地方税费的管理。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先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的有关规定,确保地方税费应收尽收;另一方面,要求税务机关按照提高征管效率、节约行政资源、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原则,简化环节,解决纳税人“多头跑、跑多次”的问题。

       《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地方税费的征收进行规范:

       ——征收方式。《通知》中列明的地方税费征收方式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对已实现国税、地税办税厅互设窗口,或者双方共建办税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等合作办税模式的地区,由地税机关设置专职岗位征收地方税费;暂未实现上述办税模式的,由地税机关委托国税机关在代开发票环节代征地方税费。

       ——代征范围。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由国税机关按规定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代征资源税、印花税及其他非税收入,尽量让纳税人在一个窗口完成所有税费缴纳。

       ——票证使用。委托国税机关代征的,国、地税机关需明确税款解缴、税收票证使用等事项。国税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如发生作废或者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形涉及税款退库的,国、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为纳税人做好税款退库事宜。

       ——情况反馈。纳税人拒绝接受国税机关代征税款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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