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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要点

来源:一生财税 时间:2016-04-18 11:09:48 浏览次数:

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要点

本表主要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规定的“六大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纳税年度),和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8号公告规定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纳税年度)。


关键点1:“六大行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关键点2: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关键点3:“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确认标准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关键点4:研发专用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最后一条明确:“八、执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已经开始的2015年度汇算清缴不能适用财税[2015]119号和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中规定的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仍然适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


风险点1:研发专用仪器设备可以同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2015年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适用情况同上)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加速折旧政策并不要求税会一致,但如果加速折旧的部分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就必须保证税会一致,即会计上也要按照2014年64号和2015年第68号公告口径进行处理,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关键点5: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风险点2:企业享受优惠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风险点3:企业享受优惠时加速折旧方法的适用


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所称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风险点4:同时符合不同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中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标准,只可执行其一,且经选定不得变更。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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