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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营业税优惠政策

来源: 时间:2015-01-21 16:13:59 浏览次数:

一、起征点的优惠:
从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按月征收的,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经营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按次征收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凡未达到上述营业额标准的纳税人则不用缴纳营业税。

 二、减免税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这里所说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和伙食的业务。
    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经深圳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并予公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服务。这里所说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这里所说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7.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这里的农业,包括农业、牧业、林业、水产业。
    8.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9.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为了支持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自1999年10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的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除了这些免税规定外,还有对个人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税。
    所谓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价款是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免征营业税;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可对其除货物以外的部分免征营业税,货物(样品、样机、设备等),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可对其包括这些母本等样品价值的全部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10.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优惠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3)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②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③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
     ④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①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②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③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上述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 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对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也可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上述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规定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11.个人购买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按下列规定征免营业税:
    (一)个人销售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免税申请等资料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国土房产代征单位凭税务机关的免税批件免征营业税。未经批准免税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征税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
    在2006年6月1日之前已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或房屋产权证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在2006年6月1日以后(含6月1日)购入再销售的,以购房发票上的价款作为征税扣除依据。
    个人购入住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日期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我市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12.对1998年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对人民银行提供给地方商业银行,由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14.对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限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所谓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是指保险期在1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死亡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保险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
    15.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员的人数计算减征营业税。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每月减征营业税。我市对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可自行选择减征增值税或营业税,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企业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和其他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
    每月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每月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残疾人员×35000÷12
    当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
    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都应税劳务的,不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企业应当将上述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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