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解读

高级搜索:
最新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时间:2016-08-17 09:17:23 浏览次数: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版权所有 © 深圳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深圳会计事务所; 粤ICP备06080683号-2 技术支持:全胜网络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48号理想时代大厦15FGH 邮编:518000   总机:0755-83842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