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税收法规

高级搜索:
财经、税收法规

税收法律责任

来源: 时间:2015-03-11 11:19:15 浏览次数: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违犯税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的确认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追究税收法律责任应以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基本前提,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税法中的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违法引起的,用以调整和维护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其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对于征税主体而言,税务机关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赔偿责任和撤销违法决定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

  税法中的刑事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给予的刑事制裁。其形式从人身罚到财产罚,从拘役、有期徒刑到死刑。对于纳税主体而言,人身罚与财产罚是可以并处的;对于征税主体而言,原则上可以处以财产罚,如罚金;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则与其他税务犯罪一样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二、税收违法与犯罪

  税收违法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税法的行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追究税收法律责任人的基本前提条件。税收违法行为包括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法与征税主体(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违法两个方面。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税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偷税、抗税、骗税、欠税等行为。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包括税务机关违反税法的行为和税务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虽然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法人不具有自然属性,不能独立进行思维,但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获得了代表税务机关行为的法定授权,其代表税务机关作出的行为,就是税务机关的行为,如果违反税法,税务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样,一般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也代表税务机关,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税务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税务机关法定代表人和一般税务人员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税收犯罪是税收违法发展到一定严重程度而形成的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税收违法不一定构成税收犯罪,但税收犯罪必须是税收违法。构成税收犯罪还需要特殊的条件:一是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这是税收违法与税收犯罪的根本区别之一。其衡量标准主要是造成国有税收收入损失的额度、对税收秩序、税收破坏程度以及情节严重程度等。三是违反刑法规定。税收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税收违法行为触犯了刑律时,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刑法规定,不仅指刑法本身,还包括最高立法机关直接作出的相应立法解释以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三是实施的行为应受到刑法的处罚。已经违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刑法中没有要求对其刑事处罚,如情节轻微,也不构成犯罪。衡量罪与非罪的标准,主要是涉及税额大小,是否为累犯,情节严重程度等。

  三、税收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方式。它主要包括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

  所谓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对纳税主体行政制裁的基本手段是没收违法所得和行政罚款等;对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等;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制裁不适用行政处罚法,而是依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公,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等。所谓刑事制裁,是指司法机关对于犯罪者根据其刑事责任所确定并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包括自由刑、生命刑、资格刑和财产刑。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二编第三章增设了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共计12条;它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本规定,对税收犯罪法律责任的设定比较全面、集中、系统。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也对税收违法者的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作出明确规定。

  现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的行政制裁、刑事制裁分述如下:

  (一)对于纳税主体

  首先,对其一般性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采取行政制裁的手段。

  对于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等)违反税务管理制度,情节轻微,损害较小,不直接影响到税款缴纳的违法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对其基本采用行政制裁的手段,如行政罚款等。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在规定的保存期限以前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还规定,对于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关于处罚标准,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上述行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可以分别处罚。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有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并以10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罚款。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对其危害税收征管的违法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等行为,视情节及危害程序,分别采取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规定:

  偷税罪。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下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单位犯有上述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上述规定处罚。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有上述违法行为,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上述规定处罚。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其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用于骗取退税、抵税的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其他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二)对于征税主体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征税主体税务机关的行政制裁,包括撤销违法决定、行政赔偿等;对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制裁,一般是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对于征税主体的刑事制裁,也就是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收犯罪刑事制裁,主要是贪污罪、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其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征税机关和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应撤销其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于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者,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对于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共同犯罪的行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偷税、欠税、抗税、骗税行为的,未构成犯罪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

上一篇:税收职能与作用

下一篇:税 法 概 述

返回

版权所有 © 深圳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深圳会计事务所; 粤ICP备06080683号-2 技术支持:全胜网络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48号理想时代大厦15FGH 邮编:518000   总机:0755-83842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