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

高级搜索:
公司注销

【内资企业注销法律依据及程序】

来源: 时间:2015-01-31 19:27:02 浏览次数:

【深圳内资企业清算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公司法》

2、《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实施细则》

【清算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清算:
1、 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2、 投资人决定解散;
3、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

一、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清算的书面材料

1、  投资人通过的关于企业终止及清算的决议;

2、  清算组成立文件;

3、  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  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委托授权书。

二、公告、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开始进行清算,包括:注销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书、企业基本帐户。

三、清算结束报工商局备案,申请注销,须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清算报告备案登记表;

    2、股东会、投资人关于企业终止的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企业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6、税务(国税、地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

7、清算组出具的经股东会、投资人确认的清算报告(一式两份,要求清算组成员签名,股东或投资人确认)。

四、工商登记注销后,注销企业代码证书,清算工作结束。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外资企业注销程序】

返回

版权所有 © 深圳国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深圳税务师事务所|深圳会计事务所; 粤ICP备06080683号-2 技术支持:全胜网络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梅林路48号理想时代大厦15FGH 邮编:518000   总机:0755-83842495